第一章 活动原则
第一条: 山水行户外休闲俱乐部所发起的户外活动,具有以下特性:山水行户外休闲俱乐部将为您提供体验自然、体验自我的良好机会。俱乐部所倡导的不是严酷的生存考验更不是一般的旅游项目,在休闲活动中不是挑战自然而是融入自然、不是战胜自我而是放松心情。俱乐部不提供野外活动商业服务。参加户外活动的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该努力使自己在活动中的行为达到自助。
第二条: 参加活动者须身体健康,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男女均可;未满十八周岁或行为不便者,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由法定监护人指定陪同人。
第三条: 活动参加者须备有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,如登山包、睡袋、防潮垫、帐篷、炉具、防寒衣物、照明工具等。俱乐部提供基本装备的出租和零售服务。
第四条: 活动费用采取定额制,俱乐部将根据活动中各项开支的预算情况,加上适当的人工费用,向参加者收取活动经费。
第五条: 活动计划的发布、报名、确认均公开进行,参加者需自行留意。
第六条: 活动的发起者和参加者本着自由结合、自愿参加、风险自担、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。
第七条: 本俱乐部提醒你,因为户外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,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,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、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考虑;同时,俱乐部建议参加者购买意事故险。
第二章 发起活动原则
第一条: 山水行户外休闲俱乐部所发起的活动计划和户外活动均属个人行为,俱乐部起着信息交流的作用。
第二条: 发起者本人应身体健康,有一定户外活动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。
第三条: 活动前,活动发起者应制订活动计划,予以公布,采取公开报名的原则。
第四条: 活动发起者所制订的活动计划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:活动概述、行程安排、所需装备、费用、注意事项、报名方法、责任声明等。
第五条: 活动中,发起者(领队)负责组织、协调、带队、联络等工作。
第六条: 发起者(领队)承担的组织带队工作,完全是自愿和义务的,不从参加者那里收取任何组织费、劳务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,但也不是给参加队员提供野外活动商业服务的。
第七条: 发起者(领队)要结合活动强度、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,根据报名人员的体力、装备、经验、意志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,不适合者予以劝退。
第八条: 活动中发起者(领队)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,但活动性质属于自由结合、自愿参加、风险自担、责任自负,原则上发起者不会对任何个人承担法律责任。这点大家都应该保持清醒地认识和共识。
第三章 参加活动原则
第一条: 活动参加者应本着自由结合、自愿参加、风险自担、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。
第二条: 参加者本人应身体健康,有团队精神及顽强的意志力。
第三条: 参加者应自备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,符合活动发起者的装备要求,如自备登山包、睡袋、防潮垫、防寒衣物、照明工具等。 如没有基本装备,可另行向俱乐部租借。
第四条: 参加者需承担各自的活动费用,所有公共费用一律平摊。
第五条: 活动参加者应尊重发起者的组织、安排,遇着困难或意见不统一可与发起者商量,发扬“驴友”精神,但没人强迫服从。
第六条: 参加者应协助发起者做好公共工作,互相协助,注意安全,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。
第七条: 遵守时间,不迟到。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迟到,首先须进行10元/次的罚款,如超出活动出发时间10分钟,即表明你放弃参加活动。
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要件有:损害事实的出现;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;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。以登山为例,网友在登山过程中,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;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。某位网友在活动过程中,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,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,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本公约仅为活动准则,希望大家严格遵守。俱乐部对本俱乐部开展的各种户外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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